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者:党办发布时间:2011-04-01浏览次数:712

杭电办[2006]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党政印章的管理,保证其依法使用、正确使用、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学校介绍信、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和校级证件、证书、学历证明、奖状、聘书、各类报表以及学校对校内外各种行文及重要书面材料等用印。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监印人员拒绝用印。
第二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四条 使用“中国共产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呈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和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经校领导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
    第六条 使用“党政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一般事务性事项,可由党政办监印人员审核用印。
第七条 根据校领导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在主管的某项业务范围内,可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指定专人到党政办公室直接进行学校党政公章的用印。 
第三章 用印规定
    第八条 对学校党政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党政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及学院印章的,不使用学校印章。
    第九条 便函、介绍信用印,要写明联系具体事由,由部门负责人在介绍信存根上核准、签名。没有存根的证明、函件用印,需填写用印审批单,或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签名。
    第十条 学校党政公文用印凭校领导签发的“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发文稿”用印。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章,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本校工作证、职称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证等证件用印,必须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指定专人承办。 
第十三条 凡申请出国(出境)攻读学位、进修、讲学、技术合作、探亲、旅游等用印,须经校领导批准,由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承办。
第十四条 学校计划内各类正式毕业生文凭、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或译制件用印,申请者须递交学历证书原件,校外人员需凭单位介绍信,并持原件,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职能部门指定专人承办。
第十五条 任何学习成绩单均不加盖学校印章。
    第十六条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科研奖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海关免税申报等用印,由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承办。
第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对校外发的各类聘书,需各聘用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职能部门审定,经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统计报表用印
(一)上报常规性业务部门统计报表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重要报表须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二)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提供的各类综合报表,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交学校党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汇总、核实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凡学院、部门独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非计划内各类短训班、补习班等,其学员的结业证一般不能加盖学校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加盖的,须由主办学院、部门在办班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 其它特殊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视情况报请校领导批准或直接用印。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印人员可不予用印。
(一)虽有《用印审批单》或其他批件,但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错别字的;
(三)不是本校教职工开具有关证件或证明的;
(四)经办人拒绝监印人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凭成立机构的正式文件(经济实体还须凭营业执照),经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刻字单位刻制。印章刻制完毕后,须到校党政办公室留样备案,办理领用手续后,才能使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即交校党政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印章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 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监印人员)保管,不得遗失。并存放保险柜内,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做好用印登记。
第二十五条 盖印的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用”,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的印章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